【仲裁案例】单位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3 22:09: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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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单位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6月23日【字体:

  案情介绍

  

  张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因工作需要,企业安排张某出国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又与张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培训回国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个人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个月后张某培训结束回国上班。去年年初张某发现自企业录用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找到人事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人事部门敷衍了事,迟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只能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企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虽然企业与本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是,现在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是个人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现在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尚在服务期内,他违约了,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否则张某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张某经过培训后要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张某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企业违约金。现在是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企业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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