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工资报酬不应该包括在出国培训费用中

  发布时间:2013/11/3 22:08: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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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工资报酬不应该包括在出国培训费用中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7月21日【字体: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8月 7月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被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所录用。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去年8月底,由于工作需要企业安排李某去国外培训专业技术3个月,出国培训之前,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培训的费用。李某在培训期间企业为其支付培训等费用5万元。李某培训结束回国后,第二个月突然向企业提出要求辞职,企业的老总没有同意,并几次找李某谈心,多次表示对其挽留。但一个月后李某离开了企业,为此企业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培训及工资等费用。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等6.5万元。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企业认为,送李某出国培训时,双方就有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现在因李某个人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赔偿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李某反驳,本人出国培训费用只有5万元,怎么变6.5万元?我出国培训工资本应该支付,不应包括在培训费用中,企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赔偿只有5万元。在庭审中企业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企业安排李某出国培训费用的清单5万元及3个月的工资1.5万元凭证,以及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的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李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李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现在李某服务期未满即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按照协议约定,李某应该赔偿企业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李某未履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培训费用不应包括李某出国培训期间企业每月支付的工资报酬。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赔偿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职工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企业违纪解除合同的,职工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是否还应包括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的李某在出国培训前与企业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小李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现在是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李某违约了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赔偿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但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企业支付李某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李某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

  

  (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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