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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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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去年年初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主要从事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工作。企业与王某约定,以安装中央空调为一项任务,安装调试结束正常运转劳动合同即终止。去年年底王某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按照企业要求调试正常运转交给企业,企业验收后表示合格,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王某在办理手续时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即回答,该给予的劳动报酬我们已经支付,该付的钱均已付清,不存在还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王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前来开庭。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该项任务已经完成,企业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双方是签订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该项工程已经完成,按照约定企业已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该付的均已支付,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王某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中央空调安装、调试等任务已经完成,现在企业与王某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相应地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以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企业收到裁决书后,按裁决的要求支付了王某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