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私房法定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

  发布时间:2021/10/13 23:30:18 点击数:
导读:案例42: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私房法定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

案例42: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私房法定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杨浦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属于武某某、周某某夫妇的遗产,双方均无遗嘱,因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补偿应由他们的五个子女武根生、武2、武9、武8、武10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继承。

武2家庭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武某某、周某某夫妇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并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确定周1、武某可分得的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尚未失衡,本院予以认同。武某、周1上诉主张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75XX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武某、周1因与被上诉人武2、刘3、武4、武5、胡6、武7、武8、武9、武10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2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周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武某、周1分得上海市周家牌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共计1,477,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已经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由五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二、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关于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武某、周1应当分得965,982.88元。现一审判决武某、周1分得960,000元,损害了武某、周1的合法权益。三、系争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所有继承人均可以使用,父母亡故近30年来,其余继承人考虑到武2一家的困难,才把共有的房屋一直让给武2一家居住,已经是对武2家庭的照顾。在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即使需要适当照顾武2家庭,也不能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武某、周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某、周1依法继承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共计1,503,46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为武某某、周某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武某某、周某某婚后收养一子武11,生育武2、武8、武9、武10四子女。武某某于1994年3月30日报死亡,周某某于1989年8月2日报死亡,生前均无遗嘱。武2、刘3夫妇与武5、武4系父母与子女关系。武5与胡6系夫妻,武7系两人之子。

2020年7月23日,武5作为代理人(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坐落于周家牌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64.91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4,829,914.42元。第七条、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7,911.30元;第八条、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为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合计款项4,829,914.42元;第九条、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奖励补贴合计2,540,39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共计7,398,216元。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在册有武8、武2、刘3、武4、武5、胡6、武77人。系争房屋分上下两层,楼下半间作为客堂,另外半间由武2、刘3居住;二楼分割成两间,一间由武5、胡6居住,另外一间由武7居住。武2为四级XXX残疾,刘3为四级视力残疾。

一审法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及协议外奖励7万元发放至武5名下,周1、武某表示要分割五分之一的协议外奖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属于武某某、周某某夫妇的遗产,双方均无遗嘱,因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补偿应由他们的五个子女武11、武2、武9、武8、武10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继承。武11生前无遗嘱,其可继承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周1、武某继承。武2家庭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综合房屋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确定周1、武某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6万元。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武5领取,故应由武5支付。据此,判决:武5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1、武某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960,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武某某、周某某夫妇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并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确定周1、武某可分得的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尚未失衡,本院予以认同。武某、周1上诉主张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某、周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武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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