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6:鉴于一楼5.30平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对于征收所获(75.80平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中相应部分(5.30平米)的价值补偿款应归属石某1享有

  发布时间:2021/10/20 22:46:56 点击数:
导读:案例46:鉴于一楼5.30平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对于征收所获(75.80平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中相应部分(5.30平米)的价值补偿款应归属石某1享有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

案例46:鉴于一楼5.30平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对于征收所获(75.80平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中相应部分(5.30平米)的价值补偿款应归属石某1享有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被改判)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石某1出资搭建了一层5.30平方米房屋,其对搭建房屋有贡献,可对搭建部分酌情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

1、系争房屋未获颁房产证,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石大勇名下。征收单位计认的待征建筑面积表显示,待征的75.80平方米房屋中包含一楼5.30平方米的搭建。

2、而该房间系石某1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才搭建,并非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故应确认其余70.50平方米的房产系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当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时,鉴于其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其继承人石延龙、石某2、石某1也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该部分(70.50平方米)房屋已由上述三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而共同享有。

鉴于遗产分割前石延龙又已去世,其生前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现应转由其继承人吴某某、石4继承,故应确认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其中70.50平方米的房屋系由石某2、石某1与吴某某、石4三方共有。

3、鉴于一楼5.30平方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对于征收所获(75.8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4,488,989.23元中相应部分(5.3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确认归属石某1享有。

剩余(70.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及所获其余与房屋相关联的各类补贴奖励,因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权益来源于继承,故分割时应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7XX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石某1因与被上诉人石某2、石某3、吴某某、石4及原审原告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25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石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石某1分得上海市张桥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82,971.88元;诉讼费由石某2、石某3、吴某某、石4共同承担。

石某2、石某3、吴某某、石4、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安置款7,57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大勇(1999年7月去世)和曹某某(2012年3月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了石延龙(2013年1月去世)、石某2、石某1;石延龙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了石4,王某某系石4之女;石某3系石某2之子。石大勇、曹某某、石延龙均未留有遗嘱。

系争房屋系私房,无产权证,土地使用人为石大勇,用地面积22平方米。系争房屋由石大勇翻建为三层。石某1结婚后搬离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一层由石大勇夫妻居住,二层由石某2家庭居住,三层由石延龙、吴某某家庭居住。嗣后石某2家庭与吴某某家庭陆续搬离,但两个家庭仍实际控制其原居住的房屋。2013年在曹某某去世后,石某1出资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时在一层搭建了5.3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后,系争房屋出租,一层的租金由石某1收取,二层的租金由石某2收取,三层的租金由吴某某收取。2017年6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有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户籍人口3人,分别为吴某某、石4、王某某,另一本户籍人口2人,分别为石某2、石某3。

2017年7月22日,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乙方石某2、石某1、石4、吴某某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土地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22平方米,房屋测绘面积75.8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64.7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11.1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4,488,989.23元,装潢补偿32,350元;居住房屋搬迁费970.50元、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0,000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64,700元、签约比例奖120,000元、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2,199,800元,奖励补贴合计2,427,470.50元;根据《虹口区400、401街坊结算单》,该户还有协议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50,000元、按期搬迁奖20,000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5,528元、早签早搬加奖90,000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11,55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86,085.75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根据400401街坊底层面积奖励结算清单》,该户有底层奖励面积9.10平方米,补贴金额355,810元。现石某2、石某3、吴某某、石4、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无产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为石大勇,故系争房屋应为石大勇、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石大勇、曹某某在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去世,故系争房屋应由石大勇、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石延龙、石某2、石某1共有。石延龙在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去世,石延龙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吴某某、石4予以继承。因石某1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较长时间不在该房内居住使用,亦在系争房屋内无户籍,故不宜认定为系争房屋的使用人,故其对房屋价值补偿款4,488,989.23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64,700元、底层奖励面积补贴金额355,810元有权进行分割。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石某1出资搭建了一层5.30平方米房屋,其对搭建房屋有贡献,可对搭建部分酌情多分。石某1出资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故对装修部分的补偿,应由石某1分得。除上述款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偿,应由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分得。石某2、石某3、吴某某、石4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且曾实际居住,搬离后仍实际控制系争房屋,故该四人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某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不认定为系争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综上,一审法院综合房屋的来源、搭建、当事人的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判决:一、石某2、石某3共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2,898,891.87元;二、吴某某、石4共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2,898,891.87元;三、石某1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1,780,000.01元;四、对王某某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未获颁房产证,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石大勇名下。征收单位计认的待征建筑面积表显示,待征的75.80平方米房屋中包含一楼5.30平方米的搭建。而该房间系石某1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才搭建,并非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故应确认其余70.50平方米的房产系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当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时,鉴于其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其继承人石延龙、石某2、石某1也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该部分(70.50平方米)房屋已由上述三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而共同享有。鉴于遗产分割前石延龙又已去世,其生前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现应转由其继承人吴某某、石4继承,故应确认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其中70.50平方米的房屋系由石某2、石某1与吴某某、石4三方共有。

鉴于一楼5.30平方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对于征收所获(75.8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4,488,989.23元中相应部分(5.3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确认归属石某1享有。剩余(70.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及所获其余与房屋相关联的各类补贴奖励,因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权益来源于继承,故分割时应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对(因底层奖励面积9.10平方米而)获取的贴补金额355,810元,石某1并未提供该奖励系特别针对5.30平方米的搭建而作出的证据,故对其主张该补贴款归其一方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某1上诉称其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但也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其以此主张要求多分,缺乏依据。对除了装潢补贴32,350元外的各专项补贴奖励等其余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等具体情况应确定由三方共有人均分。石某1出资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一审法院确认装修部分的补偿应由石某1分得,并无不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25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25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三、石某2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2,410,401.50元;

四、吴某某、石4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2,410,401.50元;

五、石某1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2,756,980.75元;

六、对石某3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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