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判决“一房二卖”案 房产公司连赔带还70万

  发布时间:2008/1/5 10:59:20 点击数:
导读:甘肃判决“一房二卖”案房产公司连赔带还70万昨日记者获悉,张掖市“一房二卖”案经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房产公司一房二卖成立,判决该房产公司给买房者实际出资两倍的赔偿。买房者花30万元在5年前没买到房子,5年后法…

           甘肃判决“一房二卖”案 房产公司连赔带还70万
 
    昨日记者获悉,张掖市“一房二卖”案经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房产公司一房二卖成立,判决该房产公司给买房者实际出资两倍的赔偿。买房者花30万元在5年前没买到房子,5年后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60万元,还有9.5万元的利息。

    房产公司涉嫌“一房二卖”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份,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协议》,由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出售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某大厦一楼一门店房,房屋总价款65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5万元,交房时付20万元,其余按揭,房屋交付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前。协议签订后,张某如约付款15万元,后于2003年6月15日付款10万元,次年3月3日付款5万元,共计付款3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逾期后,该房地产公司仍无法交付房屋,原因是该公司在甘州区南大街某大厦根本就没有门店房。张某在无法追索已交房款的情况下,只好答应被告提出的解决办法,即再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位于甘州区西大街某花园小区一号楼一门店房出售给其,该房屋售价88.9万余元。付款方式约定称:“双方于2002年11月份签订的某大厦一楼门店购房协议,因公司无权出售房屋,已支付的房款30万元整抵顶本合同签订的门店首付房款叁拾万元整,下欠房款办理产权前一次性付清”,交付房屋时间在合同中约定为2006年10月30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中,该房地产公司未能交房。

    被判返还30万赔30万

    张掖中院审理查明,该房地产公司早在2001年11月份已将涉案门店房售与其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其法定代表人以此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抵押期至2007年12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无房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售房协议且收取购房款30万元,其行为构成欺诈,之后又将已经出售并设定抵押的房屋,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涉案门店房已经出售并设定抵押的事实,且一房二卖,致使张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解除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30万元,支付利息9.5万余元;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30万元。对此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正确,应当维持,遂作出驳回该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西部商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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