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动迁房起纷争,律师告诫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2/11/17 21:31:02 点击数:
导读:房产维权买动迁房起纷争,律师告诫须谨慎2012年10月5日A08:A08-今日报摘·置业维权·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2009年张先生与韩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女士将其位于本市的一套动迁安置房以40万元卖给张先…

房产维权

买动迁房起纷争,律师告诫须谨慎

2012年10月5日   A08:A08-今日报摘·置业维权·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2009年张先生与韩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女士将其位于本市的一套动迁安置房以40万元卖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了35万元购房款,因该房屋属动迁房,余款5万元双方约定等房产证过户后再支付,张先生即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7月,该房屋按规定可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便请韩女士协助过户,然而因该房屋现值100多万元,韩女士反悔不予配合,双方协商未果。韩女士又在该房屋上设置了抵押贷款,于是张先生提起诉讼,第一时间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要求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并配合过户。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争房屋虽为动迁房但并不否定买卖合同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诉请,韩女士必须在十日内涤除抵押并协助产权过户,法院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韩女士承担。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因该类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过户,物权的转让存在限制期,故合同具有较大的履行风险,律师在此提醒,须采取措施防止一房多卖、卖后抵押、到期不过户等高发问题的产生,运用法律来防范、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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