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求小三打胎三年给700万 妻子称是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2/8/15 9:32:40 点击数:
导读:老公要求小三打胎三年给700万妻子称是共同财产来源:上海青年报2012年8月14日李忠与赵芳结婚长达13年,然而,一个女人的插足,一个未实现的堕胎约定,一份秘密签下的财产顾问协议,一笔笔为私生女和“小三”支付的高额…

老公要求小三打胎三年给700万 妻子称是共同财产

来源:上海青年报2012年8月14日

 

李忠与赵芳结婚长达13年,然而,一个女人的插足,一个未实现的堕胎约定,一份秘密签下的财产顾问协议,一笔笔为私生女和“小三”支付的高额费用,令这对夫妻出现了婚姻危机。当“小三”向出轨丈夫索要高额费用时,是否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嫌?

  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正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规定尚未细化完全的地方。目前,审理只能从有效的证据中倒推,做出合理推断。

  本报记者 卢燕

  “小三”怀孕,男人签协议

  “要我拿掉孩子?三年给我700万”

  两年前的一次酒会上,李忠邂逅了大他3岁的海外华侨吴美丽。尽管早在1999年,他就与妻子赵芳登记结婚,电光火石的恋情一旦来临,招架不住的他还是与吴美丽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

  初相识后,3个月里面,吴美丽就意外怀孕了。经过几个月思前想后的挣扎,李忠决定向家人隐瞒自己的不忠,用钱摆平吴美丽。

  于是,李忠言之凿凿地向吴美丽做出了男人的承诺:“只要你把孩子打掉,不让我家里人知道,我愿意补偿你。”

  有孕在身的吴美丽很干脆地答应了下来,并拿出一份拟好的合同:“要我拿掉孩子可以,你在这份《顾问协议》上落笔签字,3年给我700万。”原来,吴美丽是想通过担任李忠财务顾问的名义,绑架李忠的钱袋。

  明知道吴美丽根本不懂财务,只是在借顾问之名行要钱之实,李忠为了尽快让她打掉肚中意外降临的小生命,避免日后的纠缠不休,还是答应了并在《顾问协议》上签了字。

  就这样,李忠在一个月里面,先支付了吴美丽10万元,20天后,又支付了她90万元。

  然而,李忠希望速战速决的心理并没有得到吴美丽的配合:“我一定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几个月后,吴美丽跑去外地生下了一个女儿。

  男人窘了,“小三”急了

  “要求法院判他履行协议、付清费用”

  吴美丽生下女儿后,并没有如愿可以继续携血脉控制李忠。为了应急,李忠在短短一个月内拿出100万元,又在孩子出生后陆陆续续支付了吴美丽13万元。自此,他如履刀尖,陷入了“家中红旗怀疑,外面彩旗逼迫”的纠结。

  果然,心急的吴美丽以违反《顾问协议》为由,在去年下半年将李忠告上了法庭,索要剩余的顾问费:“签协议的时候,我跟他有约定,如果他不能按期支付顾问费,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来,这份秘密签下的协议约定,李忠聘请吴美丽为财务顾问,支付总额为700万元的顾问费,分3个时间段完成,201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一年后再支付100万元,到第3年付清剩下的500万元。

  吴美丽振振有词地说:“他未能按期支付顾问费,我要求法院判令他支付未付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并继续履行顾问协议。”

  原配怒告“狗男女”

  “共同财产岂由他送给外人?”

  很快,李忠的结发妻子赵芳就知道老公被小三给告了。赵芳顿时怒不可遏:“这不是明摆着勾结外人来抢财产吗?”

  此时的李忠好像找到救星一样,他立马站到了妻子赵芳这一边:“我给她的这113万元,只是为了让她堕胎,解决婚外情的纠葛。她从没有提供任何财务咨询服务。”

  赵芳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去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提到,夫妻双方中,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于是她决定先把老公付出去的钱给追回来。

  这样一来,“小三”告完男方后,原配索性把男方和“小三”同时告上了法庭。赵芳向法庭陈述:“李忠和吴美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忠前前后后给吴美丽的这113万,我之前一点都不知道,这是我和他的婚后共同财产。我要求全部追回。”

  饶有意味的是,赵芳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赠予。她认为丈夫李忠背着自己支付给吴美丽的这113万元是白送:“我跟我老公的钱,凭什么送给外人?”截至目前为止,这两起案件开庭之后,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文中均为化名)

  》法律追问

  支付“小三”高额费用算不算“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通过协议等名义,向“小三”支付高额费用,婚内共同财产岌岌可危。各种堂而皇之的手段可谓乱花渐入迷人眼。记者就此采访了徐汇区法院的法官。

  记者:如何看待此案中的《顾问协议》以及类似的合同纠纷?

  法官:这起案件中,“小三”告男方的理由一反常规做法,比较特殊。既不是常见的追讨个人经济补偿,也不是为私生女追讨抚养费,而是披上了一件合同纠纷的“外衣”。以前,抚养费纠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要求增加金额,但另外一方不同意;或者因为抚养费纠纷引发抚养关系的变更。还有就是由此引发出探视权的纠纷。但现在,“小三”通过其他另类的合同关系,向婚内人变相索要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记者:《顾问协议》中,男方承诺并支付给“小三”的高额费用,这种行为可否认定为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过往的案例中涉及到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资产,为了逃避即将发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先行将财产转移给案外人。

  这起案例中,男方究竟是在搭识“小三”之前就已经开始转移资产,还是在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决定转移资产,很难直接判断。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内财产”这一规定尚未细化完全的地方。

  因此,审理只能从有效的证据中倒推,做出合理推断。例如,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超出抚养费的基本标准,向婚外人支付高额费用,或者在不正当的行为中与婚外人任意挥霍消费等等,这可以视为有可能在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的另一方的确可以提出要求先行分割婚内财产。

  记者:《顾问协议》的案例中,原配可以追回所有已支付的钱款吗?

  法官:由于男方与婚外人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如果证实这个孩子的确与男方构成血缘关系,男方有义务向孩子支付抚养费,但获益人是孩子并非婚外人。“小三”与男方的这种不正当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法院不会判“小三”有资格获得补偿,只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判孩子可以获得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包括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男方的收入水平,酌情判决。

  》律师提醒

  高额费用

  通常会披哪些“外衣”?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尽管目前基层法院审理“小三”索要高额费用的名义并不多见,但很多家事律师纷纷表示,坊间这样的现象并不在少数。高额费用会披上哪些“外衣”?一旦出现了转移财产的前兆,又该如何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资深律师谭芳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大幅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额大幅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日益复杂。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着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一方在不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随意转移、变卖甚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在另一方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下,却与第三者进行着高消费的挥霍生活。

  结合多年来所接触到和处理过的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来看,一方采取支付高额抚养费等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购买不动产、购买高额保险或理财产品;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或非婚生子女购买黄金首饰、奢侈品、字画、收藏等贵重物品;

  3、一方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

  4、一方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以变卖、赠与的方式转移过户给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以此作为今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教育费。

  “我们在实践中还遇到过,一方为第三者和非婚生子女以海外投资的方式办理投资移民,配偶在离婚后才得以获知其财产权被侵害。”谭芳说。

  被配偶侵害财产权

  该如何补救?

  即使知晓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愿意离婚。一旦出现了转移财产的前兆,另一方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通常来说,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如发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被一方变卖或恶意转移的风险时,可以立即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异议,禁止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尽快提起确权之诉,对该房屋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下达禁止转让过户的保全裁定书;

  二、如发现房产或股权已经发生变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以配偶的房屋产权或股权的转让未经得夫妻一方的同意,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无效;

  三、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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