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女友在男友去世第二天变卖淮海路房产

  发布时间:2012/9/24 9:56:32 点击数:
导读:同居10年女友在男友去世第二天变卖淮海路房产来源:时代报2012年9月24日08:28本报讯(记者严姗隽通讯员吴艳燕侯荣康)外籍男子张先生去世第二天,女友黄小姐就将两人共同居住的淮海路一套房屋变卖给浦先生。一个多月后,…

同居10年女友在男友去世第二天变卖淮海路房产

来源:时代报2012年9月24日08:28

 

 

本报讯 (记者 严姗隽通讯员 吴艳燕 侯荣康)外籍男子张先生去世第二天,女友黄小姐就将两人共同居住的淮海路一套房屋变卖给浦先生。一个多月后,正当交易即将完成之际,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却从国外赶来,将房屋门锁更换,并对交易“喊停”为此,浦先生将刘女士告上徐汇法院,要求对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和刘女士当初在新加坡结婚,两人都加入外国籍。2000年末,张先生购买了淮海中路上的这套135平方米房屋,并与黄小姐同居。今年2月8日,张先生在家晕倒后不治身亡。次日,黄小姐便将房子以696万元卖给外籍华裔男子浦先生。一个多月后,双方都以为交易已顺利完成,可一份来自房地产登记处的不予登记。 告知书让他们措手不及。与此同时,张先生的遗孀刘女士突然出现,并将房屋的门锁更换。

  浦先生遂向徐汇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今年8月,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将黄小姐追加为第三人。

  刘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而张先生去世后,刘女士曾与张先生的两个儿子打过法定继承官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这套房屋归刘女士所有。黄小姐则坚称张先生生前曾出具委托书,将房屋出售事宜交由她来办理。

  法院认为,黄小姐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张先生的继承人即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浦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千万元别墅买卖泡汤,谁之过 卖方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下一篇: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优于房产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