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行使有限 承租人不能以无效合同确定价格

  发布时间:2008/1/27 13:50:22 点击数:
导读:优先购买权行使有限承租人不能以无效合同确定价格作者:成冬梅中国法院网讯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然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以15万元价格购买…

优先购买权行使有限 承租人不能以无效合同确定价格
作者:成冬梅

    中国法院网讯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然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以15万元价格购买被告某信用社所有的两间门面房的诉请。
    原告李某承租了被告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续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门面房两间,如遇被告中途出售,原告具有优先购买权。同年10月12日、11月2日,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门面房,原告也应通知参加了拍卖,然两次拍卖均为流拍。2007年1月30日,被告另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但未通知原告,在此次拍卖中刘某以15万元拍得该门面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获支持。2007年10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该门面房将再次拍卖,原告即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承租的两间门面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宣告无效后,被告依法享有对讼争门面房的再次处分权,既有权决定是否出卖,也有权决定以何种条件出卖。法律虽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承租人以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无效买卖合同的价格买受房屋的请求权。被告现欲重新拍卖讼争门面房,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作为承租人的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已有保障。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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